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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职业续航力提升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向丽君  发表时间:2018-12-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才队伍的建设,构建制度化的教职工职业发展支撑体系,全面提升学校各类岗位人员职业发展的可持续力。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职业续航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实施贯彻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构建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发展理念的积极行动,旨在通过鼓励和支持全校教职工有计划、有组织地参与职业继续教育与学习活动,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和职业续航力,进而增强学校各类人才队伍的活力与人才竞争力,为学校的事业发展提供可持续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计划”的实施目标是,自“十三五”起,以每五年为一个“计划”实施周期,全校各类岗位人员在“计划”实施周期内都能获得参与职业发展培训的机会和支持。其中,专任教师必须具有“计划”所支持的职业发展培训经历。

    第四条 “计划”适用的对象范围为学校事业编制及人事代理制聘用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 类别与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教职工参加的职业发展培训,按培训的内容可以分为学历培训与非学历培训两种类型。其中,学历培训包括: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学位);非学历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培训、学术研修、课程培训、专题业务培训、技能培训、专业实践培训等。本办法支持教职工参加的职业发展培训,按组织方式分为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两种类型。

    第六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培训项目,包括教师学历进修、各级公派境外研修、各类课程进修培训、岗位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非学历培训项目,外部培训的主办单位须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培训机构或与专业实践培训密切相关的有资质的企业、实训中心等。本办法也支持学校相关单位和部门积极拓展内部培训项目。

    第八条 教职工参加职业发展培训的类型与内容必须与其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相适。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必须符合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团队建设等工作需要;其他岗位人员,须与现从事的岗位工作特点与要求相契合。

    第九条 申请半年以上脱产学历培训者,须在本校工作满3年,再次申请半年以上脱产学历培训的,一般应间隔5年以上;申请半年以上脱产非学历培训者,须在本校工作满2年,再次申请半年以上脱产非学历培训的,一般应间隔3年以上。 由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特定培训项目,关于来校工作年限的条件要求,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计划”的组织实施,将根据学校的总体安排和统一部署,按照培训对象与培训项目的类型,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组织落实。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职工职业道德教育与培训项目,由党委宣传部、人事处协同负责组织实施。

    (二)教师课程进修、教学能力提升、专业实践培训等项目,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教职工学历进修、教师学术研修等项目,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四)辅导员职业培训、业务进修等项目,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五)党政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培训项目,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与党办、校办协同负责组织实施。

    (六)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项目,由设备处负责组织实施。

    (七) 其他教辅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继续教育与技能培训项目,由人事处协同相关单位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结合教职工队伍管理与建设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前提下,科学制订本单位年度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按岗位类别与项目类型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分工范围,制定各类教职工培训的实施细则,按“计划”周期制订工作规划,根据各单位提交的教职工培训计划,统筹拟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在组织落实外部培训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同时,积极拓展内部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直接向有关单位下达指令性培训进修计划。对于指令性的培训进修计划,或由学校、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进修项目,教职工有义务服从组织安排,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进修。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参加外部培训进修,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与审批手续,具体如下:

    (一)教职工个人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经由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填写《苏州科技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申请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

    (三)相关职能部门将审批意见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反馈到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

    (四)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工作的必要性,公示有关信息。

    (五)教职工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后参加培训进修。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教职工培训进修的项目指导、审核登记、经费使用、跟踪评价、资料归档。人事处统一负责教职工培训进修的学分登记与档案记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为“计划”实施核拨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相关类型的教职工职业发展培训项目的落实。包括教职工参与外部培训的学习培训费、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内部培训项目的活动经费与劳务费等。经费由人事处统一归口管理,由相关项目实施责任单位(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具体使用。此外,学校将争取更多的政府专项支持和社会捐助,设立专项培训基金;鼓励各单位通过多重途径自筹经费支持教职工培训;各类学科建设经费、平台建设经费中应列出培训经费用于支持相关学科与专业的教师出国进修和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并完善质量跟踪与评价机制,加强教职工培训进修的过程管理与质量评价。教职工培训将试行学分制,学分将作为教职工培训进修的重要评价结果,培训学分将逐步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的基本条件。关于教职工培训学分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教职工职业发展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引导,积极拓展教职工的培训基地和培训渠道,创造培训机会。各单位组织教职工参与培训进修项目的计划与完成情况将作为学校对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教职工参加培训,须达到规定或计划学分。教职工每参加一次培训,均以学分的形式进行核定,“计划”周期内,参与职业发展进修培训项目的教职工达到规定学分的,按相关规定落实相应的政策待遇。未能如期完成培训任务与学习目标的,将取消相应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 参加培训进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培训进修任务。因违法违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培训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脱产培训进修人员应服从所在单位领导,坚持向单位汇报学习情况,参与年度考核;在岗培训进修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对于培训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学校不予报销培训进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经批准参加3个月以上培训进修的,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与所在单位和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明确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培训进修人员应严格履行服务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完成培训进修后,须按规定进行总结与汇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在完成学业后,应就本人学习期间的情况向本单位做一次全面的书面汇报。

    (二)学术研修人员回校后半个月内须在本单位做专题学术报告。

    (三)参加课程培训及其他3个月以下短期培训的人员,应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向所在单位提交学习总结。

    第二十四条 培训进修人员的学费、培训费、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及培训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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